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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根据《关于印发肥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肥政﹝2008﹞100号第十条: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障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