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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年,购买非本市自住住房是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您好,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
您购买异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
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提取额度为: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
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银行印章)、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提取额度为: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办理时需本人携带以上材料及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一类卡(工、农、中、建、交、青岛、光大任一)到任一管理处现场办理。购房人配偶提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如有购房、还贷行为到柜台办理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如有疑问,欢迎拨打0532-12329转人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