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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兽用非处方药可否通过网上自营店铺进行销售?
来源:青岛人民政府网站 2020-04-17 09: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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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们想通过自己公司的网站、app、维系小程序等互联网形式开展兽用非处方药的销售。国家政策是否允许,如果允许的话,我们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证件? 我们计划进行网上销售的兽用非处方药包含禽用、猪用这两种动物的日常防疫疫苗。

您好!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9〕7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线下线上对等原则,兽药网络经营者(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除外)应向其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个人或无证经营企业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青岛市内市南区、市北区的企业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需到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其他区市的企业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需到本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申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无论在哪个区市,都需到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

兽药网络经营者还应遵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9〕79号下列几条规定:“第四条 兽药网络经营者应当将进入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于进入兽药网络销售平台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网络销售兽药的经营活动,应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在兽药采购、运输、保存和销售中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具有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六条 兽药网络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销售,兽医处方笺应当建档留存。兽用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兽药、放射性兽药、兽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兽药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有了兽药经营许可征,才能在网上经营兽药,但下列兽药禁止网络销售。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9〕79号第六条规定:兽用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兽药、放射性兽药、兽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兽药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综上所述,您公司想通过网络开展兽用非处方药的销售,根据国家政策,必须要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才有网络销售资格,但是禁止网络销售防疫疫苗等兽用疫苗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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