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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要咨询一下在长沙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设立个人制律师事务所有何要求与条件?谢谢!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4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级负责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由其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关于设立个人所有关问题建议向省司法厅有关部门咨询,咨询电话:0731-82213869,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也可咨询市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电话:0731-88665117,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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