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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共29个月,已缴纳社保有29个月,2017年10月,为公司初始缴纳月份,显示社保补收(正常),2019年5月-6月,因为更换工作显示社保补收(正常),其他时间均显示单位正常应缴,请问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您好!凭社保购房是以购房当月(不含)为基准,向前推算30个月里正常缴满24个月即有购房资格,补缴补收的月份不计入有效月数。我中心在审核购房资格的过程中不直接审核社保信息而是以人社局审核后反馈到我中心的结论为依据。望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