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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增加的60天产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我们单位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实际只支付职工基本工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职工应如何维权?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休产假的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产假工资问题产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感谢您的支持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