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365热线>民生问答
提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证明材料,自主住房房产证上必须是自己的名字吗?
您好,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
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提取额度为: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 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
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银行印章)。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的,所购房屋为非再交易住房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提取额度为: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办理时需本人携带以上材料及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一类卡(工、农、中、建、交、青岛、光大任一)到任一管理处现场办理。如符合规定可现场开通网厅商贷自助提取业务。
如有疑问,欢迎拨打0532-12329转人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