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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青岛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网上办理吗
来源:青岛365热线 2020-03-20 11: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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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部网上操作吗,为什么,申报,显示灰色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所需材料:购买本市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

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需材料: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工、农、中、建、交、青岛、光大银行的Ι类卡。

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所需材料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及配偶户籍凭证原件、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以上业务须职工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办理。如职工本人无法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职工本人应就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

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2. 提取额度: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

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3.提取时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4.办理方式:以上购房提取不能在网上办理,需到公积

金管理处柜台办理。

如仍有疑问可拨打0532-123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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