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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同济街道于家庄村,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您好!经协调区住宅办,根据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的意见》(即政发〔2009〕7号)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 1.有常住户口无住宅的。 2.现有住宅影响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 3.男孩满二十周岁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4.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居住困难,男方原籍(或工作单位)无住房并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6.经批准,从外地(村)迁入落户的农业户口的(须由原居住村出具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的原住宅已处理证明)。对于曾经转让宅基地房屋、正在出租房屋或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不得申请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二)销售价格 1.农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坚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根据户型、区域等分别确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2.农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我市经济适用房标准分别为2%和3%;建设成本以当时当地的建筑材料实际价格为准,按规定进行公示,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实施。如有疑问可以拔打89063051进行咨询。另山东政务服务网留言板只针对行政审批、便民服务进行咨询。来信所反映的问题建议您拨打政务热线12345反映或到即墨政务网政民互动版块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