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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个体工商户雇员工应该也要享受社保减免政策吧?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落实,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目前省人社厅正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我市将根据省统一规定减免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