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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即墨司法局,以下方案是否属实,如果属实,从几号起开始实施。
即城改办字〔2019〕1号
即墨区旧城区社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人社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环保局、信访局、青岛蓝谷建设分局、住保服务中心、广播电视台,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通济新经济区管委、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实施方案》已于2019年8月30日经青岛市即墨区旧城区和青岛蓝谷社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即墨区旧城区社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市民:
您好!经区住宅发展保障服务中心落实,我区旧城区社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即城改办[2019]1号)于2019年9月5日下发,该通知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时,土地管理法赋予了村集体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实践中,各村庄可以根据村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