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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市人才房配售购房合同签定后能否再购置房产 ”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第十四条规定“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共有产权,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住建部门指定的国有运营单位有权回购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后,购房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完全产权登记。” 另外在温购置房产与人才住房配售并无直接关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后,申请人或其配偶另外在温州购置房产,没有时间或其他的政策限制。 以上信息供您参考,如还有其他需要咨询事项,请联系:0577-89987295、89981062。感谢您对人才住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