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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开发商在《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增加了两份附件合同补充协议,其中一份合同补充协议随主合同进行备案,但还有一份合同补充协议未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合同补充协议尽是些对买受人房产产权交易不利的约束条款,请问:(1)采用合同补充协议不备案,但对买受人进行约束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违背相关的政策,是否涉嫌格式霸王条款?(2)该未备案的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回复内容:
您好。《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对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增减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因此,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备案不能决定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是否涉嫌格式霸王条款,而应该通过司法判决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后予以确认。
回复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