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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如何落实中央最新政策保证“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工资福利处工作人员答复: 按照《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和《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学教师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标准按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机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予以确定 遵照上述法规政策规定,长沙市一贯以来均及时落实了国家对教师工资的各项调整政策,保障了教师各项工资的发放到位,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已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