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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长沙市区内期房后,已进行期房交易备案,但还未交房及取得房产往:
1.是否可以将原长沙市的集体户口迁入期房所在地,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2. 夫妻另一方是否可以将外地户口投靠迁入集体户委或期房所在地,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根据《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迁入人员落户条件的通知》(长公通〔2018〕43号)登记条件: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申报材料:1.申请表;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3.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4. 析产房屋产权共有人协议及公证书。